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工作的通知
[94]浙教计字第169号; [94]财行187号
全文失效
1994年12月25日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分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宁波市及所辖各县不发):
……(略)
二、设在乡、镇(不包括县城)范围内的乡(镇)、村办工业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个体企业等)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按销售收入(外商投资企业计征额按销售总额乘中方投资比例确定,下同)的0.4%-1%计征,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业等,按营业额的0.2%-0.5%计征〔商业、供销企业的批发业务减半计征),农民按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1.5%-2%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所有企业必须按规定的缴纳城乡教育费附加,不得减免。
农村教育费附加具体征收和管理按照浙政发[1992]349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
……(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负责浙江省内市场的成品油供应企业,...
因市区地段繁华程度变化及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市局决定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部分地段等级及征收税率,现将调整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关于〈教育储...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
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正步入转型期,省委、省政府正在通过实施“八八战略”、打造“平安浙江”、建设文化大省,努力使浙江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