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浙教计字第169号; [94]财行187号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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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工作的通知

[94]浙教计字第169号; [94]财行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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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25日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分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宁波市及所辖各县不发):

  ……(略)

  二、设在乡、镇(不包括县城)范围内的乡(镇)、村办工业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个体企业等)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按销售收入(外商投资企业计征额按销售总额乘中方投资比例确定,下同)的0.4%-1%计征,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业等,按营业额的0.2%-0.5%计征〔商业、供销企业的批发业务减半计征),农民按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1.5%-2%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所有企业必须按规定的缴纳城乡教育费附加,不得减免。

  农村教育费附加具体征收和管理按照浙政发[1992]349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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