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供字[1994]第468号; [1994]财行156号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学勤工俭学收益分配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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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学勤工俭学收益分配问题的通知

浙教供字[1994]第468号; [1994]财行156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1月9日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1989年省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教委和财政部颁发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及当地的所得税税率,以浙教供字[1989]第77号、[1989]财行60号文件对中小学勤工俭学收益分配问题作了规定。现国家实行新税制后,所得税税率已作了调整,为了有利于校办企业适应市场竞争,促进企业发展,结合我省的实际,对中小学勤工俭学收益分配问题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大力发展校办产业,筹措教育经费的精神,国家给校办企业免征的所得税应主要用于发展教育。校办企业的收益可按以下比例分配:27%交主办学校作为教育事业基金,6%交市、地、县(市、区)教育委员会(局)勤工俭学管理部门作为勤工俭学统筹基金。为了充分体现校办企业对教育的贡献,不至于因税率的调整而过多影响对教育的投入,校办企业再从留利中以5%的比例作为教育事业基金上交主办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师生福利及奖励。

  二、为了增强企业后劲,对微利企业或在企业创办初期及重大技术改造实施时期,企业留利比例可再大一些,以利企业的发展。具体分配,各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商定。

  三、校办企业留利中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职工集体福利的比例,按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上交学校的教育事业基金,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其比例一般不低于50%,其余用作改善师生福利及奖励。统筹基金应主要用于骨干校办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和支持校办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开展业务活动和奖励,不得移作他用。

  四、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原省教委、省财政厅1989年2月18日(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关于中小学勤工俭学收益分配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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