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二[1996]7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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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2001年7月1日起按照浙地税发[2001]54号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6]79号

全文失效

1996-10-10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规范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审批工作,现将《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以下简称《办法》),请贯彻执行。

  各地应按《办法》规定,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处税减免的管理,促进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制实施以来,凡国家和省规定的如下减税、免税范围,均应按本办法规范操作:1、高新技术企业;2、新办第三产业;3、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5、老少边穷地区企业;6、技术转让收入;7、乡镇企业10%部分;8、就业服务企业;9、校办企业;10、民政福利企业和优抚福利企业;11、受灾企业;12、其它减免税企业。

  对减税、免税优惠政策,各地应认真执行,不得自行其是,擅自减免或拒不执行国家政策。任何地区和部门自行下达超越管理权限的减税、免税或和统一政策不一致的文件一律无效,各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减免税的企业,一经查实,按《征管法》规定从严处罚。

  二、减免税申报管理

  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必须向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如实填列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发的"申请减免税所得税报告表"(表式附后,各地自印)。否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人到企业核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经核实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上报减免税审批材料的,必须正式行"请示"公文,并且在"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的意见栏内,如实签署意见并盖章。否则,上级税务机关应予退回重报。

  所有企业所得税的减税、免税,均应逐年办理减免税申报手续。凡需上报省、市(地)地方税务局审批的,报批时间为每年十月至下年度三月底止,逾期不再办理。

  三、减免税管理权限

  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权限办理,不得超越权限,否则一律无效。

  减免税管理权限,除特殊规定外,属于本办法第一条减免税内容中第1、2、3、4、5、6、7、12款的减免税权限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其余第8、9、10、11款的减免税,应按如下管理权限执行;企业年减免税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企业年减免税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企业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直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减免税审议负责制度。审议前必须对企业提出的关减免税申请,进行了解核实,审议内容主要为:1、上报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2、减免税理由是否符合国家规定;3、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帐证是否健全;4、企业以往申报、纳税情况是否及时、正确;5、以往减免税款是否按规定使用;6、其它有关内容。审议结果作为主管税务机关上报上级或批复基层的依据。

  四、减免税款管理

  企业减免的所得税款,除个别有指定用途以外,应统一作为企业"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单独反映,全部用于企事业单位发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收回。

  税务机关应建立企业减免税工作清册户管档案。如实记录减免税审批时间、期限、金额、使用计划情况和效益等内容,并切实加强对减免税款使用和管理的检查监督。年终,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减免税统计报告制度,对所有企业减免税类别、户数、减免税金额等指标如实填入"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各地自印),逐级汇总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略)

   2、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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