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二[1995]91号 浙地税二[1995]208号
全文有效
1995-12-07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我省的分支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实业银行杭州、嘉兴、绍兴分行应税所得额(或亏损额)汇总总行,以总行为单位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我省分支机构取得的涉外险及其他业务净收入汇总总公司,以总公司为单位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邮电部、民航总局、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控股权100%)在我省的企业应税所得额(或亏损额)汇总部、总局、企业集团,以部、总局、企业集团为单位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电力工业部在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企业应税所得额(或亏损额)以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我省分支机构取得的国内保险业务净收入以省人民保险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在向汇缴企业和单位汇总所得额(或亏损额)的同时,必须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纳税情况、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各主管税务机关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上报的汇总所得额(或亏损额)在逐级汇总后按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省局将按税务机关汇总所得额(或亏损额)进行核查。
三、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人民银行、有关汇总纳税单位的省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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