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995]财税政14号 浙国税二[1995]24号 浙地税二[1995]48号
全文有效
1995-05-30
各市、地、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对我省非教育部门所办,但纳入教育部门统一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所属的校办工厂,可享受校办工厂税收优惠政策;对未纳入教育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所办的校办工厂,仍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省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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