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5]财税政4号 浙国税二[1995]18号 浙地税二[1995]45号
全文有效
1995-02-06
各市、地、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不发宁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64号《关于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及[94]财税字048号《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武警部队(包括内卫、边防、消防等警卫部队,下同)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1.对武警部队办的军人服务社(主要为武警部队内部服务的)、后勤服务中心(含编内培训基地、修理所、审计事务所、医院、卫生队)、武警办农场及武警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武警部队办的厂矿企业(包括服装厂)、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武警办公司(包括保安服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及武警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每个支队只保留一个),在1995年底以前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
3.除上述第一、第二项外的其他企业,一律按统一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其他国家统一规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武警部队企业比照执行。武警部队在纳税年度中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时,如遇有多项优惠政策供选用,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执行。
5.对武警部队办企业的所得税及其他税收的征收管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武警部队企业政策性减免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收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在未进行改革和调整之前,仍按照各税种的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度起执行。
抄送:省武警总队后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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