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浙税三11号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商品房建设投资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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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商品房建设投资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92]浙税三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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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02-22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不发宁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就商品房建设投资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建设投资由商品房购买单位和个人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商品房经营单位凭税务机关发给的《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负责代扣代缴。

  二、商品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按房屋实际售价(包括收取的各种配套费)的70%计算。

   三、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房,适用税目税率表列举零税率的,由购买单位和个人持计划部门批准的并注明房屋用途的计划文件及有关证明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代扣代缴单位据以免扣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代扣代缴单位在预收价款的同时代扣投资方向调节税,商品房竣工出售后,税务机关与代扣代缴单位结算税款。漏扣、少扣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应由代扣代缴单位补足。

  五、代扣代缴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按税务机关审定的税金预缴税款。当地税务机关填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应注明“代扣”字样。商品房经营单位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领取投资许可证。

   六、由商品房经营单位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可暂按原代扣代缴建筑税的规定提取并支付手续费。代扣手续费由市、县税务局按季从实际代扣税款 中统一办理退库手续,视同其它税收的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

  以上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省计经委、审计局、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及各专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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