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92]浙税三124号
全文失效
1992-01-09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家税务局[91]国税发05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的精神,从1992年1月1日起,对国营、集体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船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对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辆,仍按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的规定办理。对集体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辆,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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