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粮食补偿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89]浙税三114号
全文失效
1989-08-01
各市、地、县财税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政[1989]24号《关于开征粮食补偿金的通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集范围的解释
(一)、除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按规定已缴纳粮食附加税的乡(镇)村工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企业外,其他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外省所属在浙江省的企、事业单位,下同)都属于粮食补偿金的征集范围。具体包括:
1、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城镇私营企业和股份企业;
4、实行企业化管理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5、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立核算企业或单位(如宾馆、招待所、印刷厂、服务部、汽车队、校办企业等);
6.劳改、劳教企业、军工企业、军需工厂和军队(武警)办的企业;
7.不征集粮食附加税的乡(镇)村办企业和农业户口的个体工商户;
8.非农业户口的个体工商户;
9.其他属于征集范围的单位。
(二)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实行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关于征集标准的解释
1.企业、事业单位的在册职工人数,一律按上月末实有人数计算。在册职工,包括固定工、长期临时工、各种合同工。
2.个体工商业户的从业人员,以当地财税部门核定的人数为准。
3.按规定应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家庭、联户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不征粮食附加税的农村个体工商业户,按个体工商业户的征集标准执行。
三、关于缴纳手续
1、粮食补偿金一律由应缴纳补偿金的企业和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集。省税务局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由省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代征。
2、各地在征集粮食补偿金时暂使用各税缴款书和各税完税证加盖戳记,并单独填票。当地有银行营业所(国库经收处)的填用各税缴款书征集入库,税务部门自收的填用各税完税证,汇总入库时填用汇总缴款书。
3、税务部门可按实际征集粮食补偿金的数额,提取2%的手续费,专项用于与征收补偿金有关的各项支出。
四、其他有关规定
1、应缴纳补偿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规定的期限缴纳补偿金。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交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金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对缴纳人催交补偿金无效时,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2、应缴纳补偿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申报在册职工人数和从业人数。申报不实的,除追交应纳补偿金外,可以酌情处以应纳补偿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各地在征收粮食补偿金时遇到的政策问题,请及时报省税务局。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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