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划分等级等问题的通知
[89]税政三040号
全文失效
1989-04-19
各市、地、县财税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省政府颁发的浙政[1989]17号《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我省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应尽快做好前期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现对各地划分等级、确定适用税额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在划定土地等级时,既要简便易行,又要体现不同地段土地的不同价值。大城市不应少于五级;中等城市不应少于四级;小城市、县城不应少于二级。
二、为平衡税负,各地在确定各等级土地的适用税额时,每平方米土地的年平均税额,一般应掌握大城市为1.00—1.20元;中等城市为0.80—1.00元;小城市为060—0.80元;县城为0.40—0.60元;建制镇、工矿区为0.25—0.30元。年平均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税额=(Σ各等级土地适用税额×各等级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总面积)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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