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教育费附加列支问题的通知
[86]财税563号
全文有效
1986-07-08
各市、地、县财税局:
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第1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企业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列支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城镇集体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
二、乡镇企业交纳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属于社会性开支,应在按实现利润的百分之十税前列支的社会性开支项下出帐,不得再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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