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85]财税219号
全文有效
1985-04-04
各市、地、县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规定,《暂行条例》中的镇是指经省批准的建制镇。
二、市区、县城、镇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设施及居民分布等情况确定。
三、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按规定要交纳产品税或营业税〔包括临时经营营业税〕的,亦同时按实际交纳的产品税、营业税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纳税人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相应减征或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委托加工产品、委托代销商品及企业收购工业、手工业品按规定代扣代交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同时按受托方所在地或收购企业所在地适用税率代扣代交。
六、接财政部通知,《暂行条例》从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即可组织实施,省不再另行下达实施细则。
抄送:省委、省府、省人大办公厅,省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财政学校,各市、地财税干校,湖州税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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