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舟山海洋渔业公司课征渔业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57]渔办字第55号 [57]财税办字第102号
全文失效
1957-04-01
舟山专署税务局,舟山海洋渔业公司:
关于舟山海洋渔业公司在省外捕售鱼货课征渔业税问题,现经我厅、局联系研究,根据“浙江省渔业税征收暂行办法”第二条及我厅“关于执行浙江省渔业税征收暂行办法的具体施行规定”第三点4项规定的精神,如省外不征渔业税者,返回本省后仍应征收渔业税;如在省外已交纳工商业税的,应就其应交渔业税内减除在省外已交纳的工商业税税款补交渔业税。 希自本年4月10日起按照上项规定办理,4月10日前为照顾实际情况,不再补征渔业税。
本省其他渔业生产单位,如有类似情况,可比照办理。
(省税务局注:此联合通知已经抄送舟山、温州、宁波、嘉兴专员公署及宁波市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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