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失效。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公告本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失效。
3、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本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书据(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已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89]浙税三1773号
部分废止/失效
1989-01-03
各市、地、县财税局〔不发宁波所辖市、县〕: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
对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根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来确定。
适用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生产发展基金补充、职工入股、集资投入、联营投入形成的流动资金。
适用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企业积累补充、乡村投资、向外单位和个人筹集及国家扶持资金所形成的流动资金。
适用集体商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公积金、股金、吸收资金中作为流动基金的部分。
二、企、事业单位出租给职工的房屋合同是否贴花?
企、事业单位出租给职工的居住用房合同,暂免贴花。
三、房屋买卖合同应如何贴花?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书据〔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否贴花?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比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五、只设一本帐簿的纳税人,应如何贴花?
只设一本帐簿的纳税人,应按资金帐簿贴花,税额不足五元的按其他帐簿标准每件贴花五元。
六、个体工商业户的流动会计,把若干户帐记在同一本帐上,应如何贴花?
应以户为单位,每户贴花五元。
七、个体工商业户的发票粘贴簿,应否贴花?
暂不贴花。
八、微利、亏损企业的资金帐簿一次贴花有困难,需分次贴花的,由哪级税务机关批准?
由市、县税务机关批准。
附件: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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