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财税56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屋征收房产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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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屋征收房产税办法的通知

[1987]财税564号

全文有效

1987-07-01

各市、地、县财税局:

  为了平衡不同地区外商投资企业间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屋房产税的开征范围由原来按省人民政府一九六三年前批准开征的三市十八镇,即杭州、宁波和温州三市,绍兴、嘉兴、吴兴(今为湖州市)、金华、平湖、海宁、余姚、临海、黄岩、瑞安、兰溪、衢县、定海和普陀十四个县城,黄岩县属海门(今为椒江市),嘉兴市属的东栅王店和新丈三镇,扩大为全省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税计税价格一律改按原值一次减除30%的余值计算。上述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抄送:省经贸厅、省对外开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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