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138号
全文有效
2014-12-0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4]29号)要求,我省组织对全省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目前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已完成。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调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对全省行政许可项目作了进一步清理。根据以上清理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取消的35项和调整(含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直接或委托下放事项、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事项)的144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公布之日起,我省全面取消设定的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这一权力类别。尚未完成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市、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加快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并及时上报清理结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日
附件:
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节选涉税事项)
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44项)
(二)调整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事项(3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调整情况
23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管理 省地税局 调整为行政征收
24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优惠管理 省地税局 调整为行政征收。由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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