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府法发[2014]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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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府法发[2014]14号

全文有效

2014-10-2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审理履行法定职责案件遇到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审查范围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除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2.该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事由是否已经发生;

  3.该行政机关是否不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复。

  (二)行政机关以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不履行审批、登记等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对民事纠纷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事实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是否造成影响进行审查。

  二、关于法定职责的认定

  (一)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承诺所确定的职责,视同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但违法的承诺除外。

  (二)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已经提出申请,或者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已经出现,应认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事由已经发生。

  (三)履行法定职责事由发生后,行政机关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答复,但应当处理而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不履行。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事由发生后,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当事人作出答复意见的,属于不予答复。

  三、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一)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负责办理申请事项的办事机构、直属机构提出申请的,视为向该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能够证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事由发生后,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可以在其获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之日起,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事由发生后,在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虽然作出答复,但未按规定作出处理的,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期限的,申请人可以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事由发生满60日起,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

  (五)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的判断依据。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发现行政机关违反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公开承诺的期限,但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不应认定该行政行为违法,可作合理性评价;行政机关未违反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公开承诺的期限,但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违法。

  四、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举证责任

  (一)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就申请事实提供证据。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就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已经存在的事实提供证据,但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常识性事实除外。

  (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事实不符合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不存在或者不符合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或者其已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证据和依据。

  五、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告知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驳回: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利害关系的;

  2.申请人申请复议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的;

  3.申请人以宪法和政府组织法为依据,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履行监督职责,以上级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

  4.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解决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职责的;

  5.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6.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属于依申请履行,申请人没有提出申请,或者属于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事由没有发生,或者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不符合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条件;

  7.不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经行政复议审查,行政机关有不履行情形构成违法的,应当决定撤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理答复,或者确认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可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属于不予答复情形构成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可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确定合理的履行期限,但一般不超过60日。

  (四)行政机关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中代替该行政机关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履行了法定职责,但申请人不愿撤回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针对被复议事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六)申请人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其损害,在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一并进行审查,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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