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指导意见
浙府复[2008]4号
全文有效
2008-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和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我省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创新方式方法。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是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手段,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和解调解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把和解调解工作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优先选择和解调节处理方式。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争议实际,应当优先选择和解调解的处理方式。积极推行在立案审查阶段进行和解调解。
三、遵循合法、自愿、平等的原则。和解调解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和解调解的方式和结果。在和解调解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律地位平等。
四、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和解调解。和解调解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笔录或调解书。对于不能通过和解调解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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