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浙政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粮食附加税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粮食附加税的通知

[87]浙政67号

全文失效

1987-11-09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在,粮食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为了运用财政手段,在全省范围统筹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发挥农村产业之间的相互调节作用,保证粮食生产和整个农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在全省开征粮食附加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全省范围内,凡应依法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乡〔镇〕村的工业、建筑、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家庭和联办的上述企业〕,均为粮食附加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粮食附加税。

  二、粮食附加税按纳税义务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算纳税,税率为0.6%,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征收。

  三、粮食附加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粮食附加税由各市、地、县财税部门负责征收,全部交入省库。这项资金由省统一安排,专门用作对国家收购粮食价格过低的补偿和增加农业投入。

  委托乡财政等单位代征粮食附加税的,可在征收税额3%范围内付给代征手续费。

  五、征收粮食附加税,为支持粮食生产的资金来源开辟新的渠道。但是,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必须依靠多种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农业的支出〔包括预算内外资金、粮食专项资金、耕地占用税和造地费集中的资金等〕不得减少。乡村两级原来实行的“以工补农”办法,仍须继续执行。

  开征粮食附加税,是保证我省经济建设稳定协调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政府应重视抓好粮食附加税的开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有关粮食附加税的具体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浙国税流[2005]8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租赁承包经营加油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5]8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租赁承包经营加油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负责浙江省内市场的成品油供应企业,...

金地税政[2005]113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地段等级及税率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5]113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地段等级及税率的通知

  因市区地段繁华程度变化及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市局决定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部分地段等级及征收税率,现将调整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

浙国税所[2005]3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5]3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关于〈教育储...

浙地税发[2005]10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5]10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

浙地税函[2005]41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地税函[2005]41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正步入转型期,省委、省政府正在通过实施“八八战略”、打造“平安浙江”、建设文化大省,努力使浙江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