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1994]6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4]68号

全文失效

1994-05-04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做好我省屠宰税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税额

  凡在我省范围内屠宰或收购猪、牛、羊等牲畜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经营和其它个人)都是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屠宰税。

  屠宰税按头(只)定额征收。税额为:牛,每头14元;猪,每头10元;羊,每只2元。

  省税务局可根据经济发展及市场肉类价格变动情况,对上述税额适时进行调整。

  对以下屠宰牲畜免征屠宰税:回民在伊斯兰教三大节日(古尔邦、尔代、圣祭)屠宰牲畜自食的;集体伙食单位屠宰自养牲畜自食的;农民屠宰失去耕作能力的老残耕牛及在春节前20天宰杀自养牲畜自食的。

  二、征收和管理

  屠宰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可委托屠宰场、食品公司(站)及乡财政等单位代征,并按实征税款的5%范围内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

  屠宰税在应税牲畜的宰杀或收购环节征收。收购应税牲畜的,在收购地纳税;宰杀应税牲畜的,在屠宰地纳税;在收购环节已缴纳屠宰税的,宰杀环节不再征收。

  单位和个人屠宰或收购应税牲畜,须向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报验纳税。食品公司等所有收购单位在收购白肉时,应凭屠宰税完税证收购,对无完税证的白肉,应负责按规定代扣屠宰税。

  经营肉类的单位和个人,购入未缴纳屠宰税的白肉,在出售时应按规定补缴屠宰税。

  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

  税务部门可按入库税额的5%提取征收业务费。

  屠宰税的具体政策,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后,生猪稳定基金不再单独征收,各市县应按不低于屠宰税入库税额15%的数额,划作生猪稳定基金,具体标准由各地自定。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浙国税流[2005]8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租赁承包经营加油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5]8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租赁承包经营加油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负责浙江省内市场的成品油供应企业,...

金地税政[2005]113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地段等级及税率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5]113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地段等级及税率的通知

  因市区地段繁华程度变化及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市局决定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部分地段等级及征收税率,现将调整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

浙国税所[2005]3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5]3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关于〈教育储...

浙地税发[2005]10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5]10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

浙地税函[2005]41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地税函[2005]41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正步入转型期,省委、省政府正在通过实施“八八战略”、打造“平安浙江”、建设文化大省,努力使浙江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