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浙政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筵席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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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筵席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88]浙政54号

全文有效

1988-11-11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筵席税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筵席税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

  第四条 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下同〕人民币400元;达到或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第五条 下列筵席可免征筵席税:

  1.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个人举办,用外汇或外汇人民币支付的筵席;

  2.执行有关开支标准的外事宴请;

  3.执行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会议用餐;

  4.经浙江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筵席。

  第六条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家中承办筵席的饮食业承包者〕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筵席税由代征人代征代缴。

  第七条 代征人在代征筵席税时,除应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扣税凭单”交纳税人收执外,对代征的税款必须专册登记,依照税务机关规定,按期报解入库。

  第八条 代征人未按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除由代征人负责赔缴所逃漏的税款外,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省和各市、地、县征收的筵席税,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条 省和各市、地、县财税部门可按实征筵席税额的8%提取手续费。其中5%支付给代征人;3%留税务部门用作与征收筵席税有关的开支。

  第十一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缴纳的筵席税,一律由自有资金开支,不得挤入成本和费用。

  第十三条 本施行细则由浙江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施行细则自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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