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1994]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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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摘要)

浙政[1994]14号

全文有效

1994-12-20

四、改革完善城镇从业人员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类型确定资金来源: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在税前列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全额预算单位由财政列支,差额预算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由财政和单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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