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1998]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职工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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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职工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1998]16号

全文有效

1998-06-20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调动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形成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公司股份既可由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内部职工持股时,须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形成完善的内部激励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股份设置

  第五条内部职工股份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以通过产权受让方式设置。

  第六条按照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总体要求,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区别情况,分类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一)金融、电力、交通、邮电、烟草等垄断性行为,城市煤气、自来水、公交等公用设施领域,以及享有特许经营权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二)在基础产业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骨干企业实施内部职工持股,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其他企业由国有投资主体或公司股东会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和职工出资能力,确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允许内部职工取得控股地位,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置换一般中小企业的国有股权。

   第七条企业应依据职工的岗位、工龄、贡献和技能等,确定职工持有股份的数额,具体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持股额的多少不能作为决定职工上、下岗的条件。

  第八条董事长、总经理持股额一般在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为强化激励与制约机制,允许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


  (第三、第四章内容略)

  第五章股份转让及红利分配

  第十七条内部职工股份允许在职工之间转让,具体转让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职工股份转让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条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可由企业按公司章程或持股会章程处理。

  第十九条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产权或其他股东利益,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

  第二十条鼓励职工将红利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对红利用作再投资入股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此规定已列为2001年我省个人所得税清理政策之一)

  (以下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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