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19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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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1994]6号

全文有效

1994-02-14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经省政府研究,现就我省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它有色金属矿原矿,在一九九四年内暂缓征收资源税。

  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开采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适用税额暂核定如下:

  1、铁矿石7元/吨

  2、铜矿石0.9/吨

  3、铅锌矿石1.8元/吨

  4、钨矿石0.3元/吨

  5、锡矿石0.4元/吨

  6、钼矿石0.4元/吨

  7、黄金矿石1.3元/吨

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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