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石油公司划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作的通知
浙机[1998]64号
全文有效
1998-06-12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精神,我省石油总公司、各市(地)、县(市、区)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划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转的范围为省石油总公司、各市(地)、县(市、区)石油公司和加油站。
二、上述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和有关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此次划转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遗留问题逐步清理,妥善处理。
三、省政府授权省石油总公司负责办理各市(地)、县(市、区)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的划转接收工作。
四、有关财务关系的划转,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和各地财政部门按国办发[1998]14号文件规定办理。财政划转基数及企业有关资产、工资、职工在册人数等的划转,以财政部门批准的1997年企业决算数为准。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与省石油总公司紧密配合,在6月25日前完成各级石油公司及其加油站的转划交接手续。
各地、各部门在企业交接过程中,要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凡涉及企业资产转移、人员变动、干部提拔等事项均需征得接收单位同意。对有关企业划转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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