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弱势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摘要)
浙政[1996]4号
全文有效
1996-01-14
二、(一)兼并方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劳动就业企业,当年安置富余职工人数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富余职工人数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但不满60%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负责浙江省内市场的成品油供应企业,...
因市区地段繁华程度变化及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市局决定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部分地段等级及征收税率,现将调整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关于〈教育储...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
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正步入转型期,省委、省政府正在通过实施“八八战略”、打造“平安浙江”、建设文化大省,努力使浙江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