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通知(摘要)
浙政[1996]5号
全文有效
1996-01-26
一、鼓励企业创造就业机会,积极消化下岗待业人员
(一)鼓励企业发挥区位、人才优势,利用后勤服务机构开办二、三产企业,安置下岗待业人员。新办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含就业转失业的社会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但不满60%的,报经主管税务机批准,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不满30%的,根据实际安置待业人员数,按年人均1500元的标准,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二)鼓励本地其他企业吸收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使用试点国有企业一名下岗待业人员,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当年扣减1500元的应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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