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的规定》(2010年8月20日发布;2010年7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
本文中第一、二、三、五条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台地税政发〔2007〕29号
部分废止/失效
2007.07.20
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税局、市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已下发,现将贯彻实施的若干补充意见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而非对企业的经营年度进行清算。对2007年2月1日前已经开始预售、符合清算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清算或不能提供完整核算资料的,可按不低于原规定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2007年2月1日以后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已审批但未预售的开发项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督促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为了保证税款的相对均衡入库,对2007年2月1日以后审批新建(包括已审批但未预售)的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开发项目(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投资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拆迁房除外)暂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他商品房开发项目暂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完工清算后多退少补。
上述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如存在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应按开发项目类别,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定征收:
(一)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开发项目按不低于2%的征收率核定征收;
(二)别墅、排屋、纯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开发项目按不低于3%的征收率核定征收;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不低于4%的征收率核定征收;
(四)综合类开发项目,应分别记载收入,如未按规定分别记载收入的,从高适用征收率核定征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普通住宅与其他商品房分别核算,普通住宅的划分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建造普通住宅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纳税人必须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定后方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定并报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如上级地税机关下发新规定并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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