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 5 号
全文有效
2019.10.31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制发或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税收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时间 |
1 |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
湖地税政〔2006〕93号 |
2006年12月26日 |
2 |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税自用房产计税价格核定办法的批复 |
湖地税政〔2009〕53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 |
2009年10月13日 |
3 |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税系统补正承诺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湖地税征〔2008〕54号 |
2008年6月12日 |
4 |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行业表》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行业权重、系数设置表》的通知 |
湖地税征〔2008〕10号 |
2008年1月22日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有利于强化服务管理的原则,我局对制定(包括牵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包括由原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发,而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对不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各项改革措施的重要举措,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主要内容
《公告》内容为《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次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4件。
四、施行时间
为保障政策施行的时效性,有效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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