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8]95号
全文失效
1998年9月18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情形省局暂不增加列举范围,各地在审批时,应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特殊困难”的解释口径执行。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地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达到如下标准(含本级)之一的,确定为数额较大:
(一)在一个申报纳税期内,营业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或其他单一税种税款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各地方税税款合计数在300万元以上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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