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国家税务局、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04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83执5370号
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江北大道1069号国税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秀凤,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锦龙,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大盈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52911-4。
法定代表人林移来,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南安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行政罚款的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国家税务局泉南国罚〔2015〕4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南安市国家税务局缴纳罚款人民币20326.57元,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05元,但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于2016年12月22日、2017年1月5日、2017年2月4日、2017年6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财产,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办理登记在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名下的址在南安市水头镇大盈工业区的房产(以房产证号01××40、01××75、01051993、01××94、01052714、01××15、01054165、01××66、01054191登记的内容为准)的过户、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禁止办理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南安市水头镇大盈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以产权证号00130282、00120458、00130283、00120461、00120459、00120460、00020404、00020123、00010391登记的内容为准)的过户、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向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办理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闽C×××××号(奔驰)、闽C×××××(奥迪)、闽C×××××号(别克)、闽C×××××号(别克)、闽C×××××号(捷达)、闽C×××××号(捷达)、闽C×××××号(五菱)、闽C×××××号(江铃)、闽C×××××号(金杯)共12辆汽车的过户、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3、于2016年12月8日将被执行人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现因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向本院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一心
审判员 何朝晖
审判员 张春水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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