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博奥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6000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 由 行政监督 案 号 (2020)闽0111行初57号
发布日期 2021-03-31 浏览次数 7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闽0111行初57号
原告福州市台江区博奥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路3号博奥城(三迪香颂枫丹)。
负责人吴明理,主任。
委托代理人冉华维,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星星,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学军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蒋春彬,局长。
出庭负责人顾建峰,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勇,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市台江区博奥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邮寄行政起诉状,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福州市台江区博奥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吴明理及其委托代理人冉华维、王星星,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的副局长顾建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婷、赵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由福州市台江区博奥城小区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的,并经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准成立。业委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各项职责,维护本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查询小区项目开发建设的合法性,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以EMS邮寄的形式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告公开与福州市台江区博奥城小区关联的《福州市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纳税申报表》及附件资料、福州市台江区博奥城小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凭证及附件资料,且对上述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了详细描述。经查,被告于2020年3月14日签收,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以任何形式作出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涉案项目开发商福建博美诗邦地产有限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申报材料,而且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过程中,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时,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被告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涉案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时,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核查、保存全部申报材料。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办理涉案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所必须的申报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作出答复,但被告未作出答复。被告的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1.确认被告就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被告公开关于福州市台江区××街道××路××号,与福州市台江区博奥城小区关联的《福州市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纳税申报表》及附件资料、福州市台江区博奥城小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凭证及附件资料)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向原告公开与福州市台江区博奥城小区关联的《福州市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纳税申报表》及附件资料、福州市台江区博奥城小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凭证及附件资料。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2.EMS邮寄面单,3.邮件查询单,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以EMS邮寄的形式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于2020年3月14日签收。
被告辩称,1.被告收到起诉材料后,经查询,邮政投递员确认系因疫情影响造成投递失误,导致被告未收到原告申请材料,无法确认邮寄的材料系原告所称申请材料,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要求。2.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不明确,被告暂时无法提供原告申请材料,被告工作人员已经通知原告补正申请,现尚未收到原告补正材料。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所述资料系博奥城开发商商业经营资料,其中的附件及相关材料有可能属于商业秘密,尚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目前尚处于第三方答复期间,故暂时无法提供上述材料。3.在相关民事诉讼程序中,应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已经向被告发出调查令,要求调取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材料,被告已于2018年11月进行了函复说明。本案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系重复申请。4.2020年6月3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书面告知原告。被告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电话追记3份,证明被告未收到原告申请材料,被告积极与原告沟通,并已对申请作出回复。2.(2018)闽01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3.(2019)闽民终773号民事判决书,4.2018年11月26日被告回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函》,证明被告曾就原告申请向人民法院作出过正式回复,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通过该案获取,本案申请属于重复申请。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榕台税依告〔2020〕第1、2、3号),证明被告就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福建博美诗邦地产有限公司的意见。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证明福建博美诗邦地产有限公司清算组回函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原因为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榕台税依复〔2020〕第1、2号),证明被告依法告知原告申请信息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依法决定不子公开。8.电话追记,9.邮政查询单,证明被告向原告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453号建议的答复》,证明非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情况等信息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属于企业自身商业秘密。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特征,可作为定案依据。
(二)被告提交的证据1,缺乏证人身份证明,无法确认真实性,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2-4,符合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特征,可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提交的证据5-9,系被告在诉讼程序中作出和自行收集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质证意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0年3月12日,原告以EMS邮寄的形式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告公开与福州市台江区博奥城小区关联的《福州市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纳税申报表》及附件资料、福州市台江区博奥城小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凭证及附件资料。2020年3月14日,被告签收上述邮件。2020年4月30日,原告向本院邮寄行政起诉状。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被告具有依法履行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本案中,被告于2020年3月14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直至2020年6月3日才对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显已超过法定期限,被告主张起诉前未收到原告申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的行为,依法应予确认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福州市台江区博奥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堃
人民陪审员 林明正
人民陪审员 杨景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文君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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