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元俊与福州市鼓楼区地方税务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3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7)闽0104行赔初22号之一
原告程元俊,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八一七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吴圣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晓东,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元俊诉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地方税务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原告诉称,被告未按法定办理手续向闽安航运企业有限公司征收原告社会保险费行为违法,导致原告损失500万元。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另案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未按法定办理手续向闽安航运企业有限公司征收原告社会保险费行为违法”一案的审理结论,系原告提起本案赔偿诉讼的前提,因此本院曾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闽0104行赔初2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审理。现另案已审结,本院认定“被告并无直接征缴社会保险费的职责,故原告诉被告不履职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原告的另案起诉,故本案亦不属于行政赔偿受案范围,原告起诉应一并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元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志高
人民陪审员 冯文龙
人民陪审员 林秀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法 官助 理 林 璐
书 记 员 陈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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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元俊与福州市鼓楼区地方税务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3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7)闽0104行赔初22号
原告程元俊,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八一七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吴圣杰,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程元俊不服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地方税务局行政赔偿一案,因原告程元俊已就相关行政行为对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地方税务局提起确认违法之诉[(2017)闽0104行初256号],该案尚未审结,本案须以(2017)闽0104行初256号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孙志高
人民陪审员 冯文龙
人民陪审员 林秀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 官助 理 林 璐
书 记 员 陈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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