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国家税务局、莆田市城厢区德晟茶烟酒商行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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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国家税务局、莆田市城厢区德晟茶烟酒商行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29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302执1311号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陈玉标,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昕芳、翁国琛,莆田市城厢区国家税务局干部。

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德晟茶烟酒商行(个体经营),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雷山路166号3号楼11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L4502867-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德晟茶烟酒商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302行审2号行政裁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302行审2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少斌

执行员  王少甫

执行员  曾广霖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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