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494号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长汀县东达鞋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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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长汀县东达鞋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1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821执149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周荣广,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秋光,男,1963年9月8日生,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长汀县东达鞋业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石化顺。

本院在执行(2015)汀执审字第736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长汀县东达鞋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30029.58元,现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闽0821执14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富荣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邱日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刘周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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