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莆田市金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 由 其他行政行为 案 号 (2020)闽0305行审2号
发布日期 2020-03-27 浏览次数 56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305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秀屿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4MB190356XJ。
法定代表人林惠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龙,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干部。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金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北埔村大众路。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莆秀税二处[2019]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申请称:因莆田市金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纳税申报资料,其存在税收违法事实: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5、印花税;6、城镇土地使用税;7、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8、土地增值税;9、企业所得税;10、个人所得税;以上应补缴税(费)款合计4878272.97元,被执行人已按规定所属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据此,其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及处罚。随案,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税务事项通知书;2.欠税明细清单;3.税务文书送达回证;4.纳税人欠税确认表;5.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关于申请协助执行莆田市金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卖金泰来·紫金城项目6号楼地下负一层、地上一至三层121套商业房产所得分配的函;6.税务文书送达回证;7.纳税人欠税确认表;8.催告书;9.税务文书送达回证;10.税务处理决定书;11.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的莆秀税二处[2019]1号税务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的莆秀税二处[2019]1号税务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洪
人民陪审员 陈春发
人民陪审员 黄加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剑苍
附:所引用相关法律依据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裁定。
申请人宁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宁德市硕丰投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02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长汀县鑫隆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1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
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长汀县嘉铨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1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
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长汀县康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1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
鞠景森与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行政答复、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26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