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明、林巧等与国家税务总局霞浦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9行初3号
原告李光明(英文名LIGUANGMING),男,1967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林巧(英文名LINQIAO),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亦挺,霞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霞浦县税务局,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福宁大道亿顺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杨常青,局长。
第三人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福宁大道**百花新村**楼B-4。
法定代表人张朝华。
在本院审理原告李光明、林巧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霞浦县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李光明、林巧以行政争议已实质化解为由,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光明、林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明、林巧负担。
审 判 长 赖昌铅
审 判 员 杨礼崧
人民陪审员 陈 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林玉芳
书记员黄孟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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