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杭县税务局、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建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16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823行审289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杭县税务局,住所地上杭县江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3MB19040448。
法定代表人:黄京容,局长。
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住所地上杭县北环东路东段**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30992505438。
法定代表人:傅林增,局长。
被执行人:福建建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杭县南岗工业开发区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964698XA。
法定代表人:张天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杭县税务局、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税社征字〔2019〕4号征收工伤保险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国家税务总局上杭县税务局、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9月20日认定福建建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缴未缴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的工伤保险费61679.8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杭税社征字〔2019〕4号《征收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建建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征收工伤保险费61679.82元。该《征收社会保险费决定书》于2019年9月20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提供书面申明,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杭县税务局、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杭税社征字〔2019〕4号《征收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福建建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该《征收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杭县税务局、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杭税社征字〔2019〕4号《征收社会保险费决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福建建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61679.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定,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范文强
审判员 江晓君
审判员 胡绍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小妹
书记员游小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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