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美华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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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美华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12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0702行初79号

原告武夷山市美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生态创业园区仙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157267897W。

法定代表人杨闽,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晓军,武夷山市美华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00003945472R。

法定代表人王良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长昌、邓长春,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夷山市美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拟撤销其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为由,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夷山市美华实业有限公司基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拟撤销其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夷山市美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夷山市美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泽寿

人民陪审员  黄惠斌

人民陪审员  甘秋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嘉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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