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古田县税务局、古田县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古田县税务局、古田县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30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0922行审120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古田县税务局,住所地古田县614中路**。

法定代表人:郑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昌华,系国家税务总局古田县税务局干部。

被执行人:古田县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城西614路七支路**,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2705310535K。

法定代表人:潘家平。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古田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古田县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参与本院对被执行人古田县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件的分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欠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共计2143257.49元。申请人古田县税务局于2017年12月21日催告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申请人古田县税务局于2018年1月8日作出古地税强拍[2018]1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古田县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盛丰星城B区实行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请人古田县税务局于2018年1月10日依法将上述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依法已产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查封了上述房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古田县税务局作出的古地税强拍[2018]1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或申请复议,上述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取得执行依据。因上述决定书所要执行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古田县税务局申请参与本院对被执行人古田县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件的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上述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进行分配;发生在被执行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被留置之前的税款,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古田县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虽欠缴税款5307670.38元,但古田县税务局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对古田县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欠缴的税款3164412.89元进行催收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该笔税款请求参与分配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第9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古田县税务局参与本院对被执行人古田县盛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件的分配的申请,参与分配的数额为2143257.49元及滞纳金(自2018年1月10日起计算至税款纳清为止);

二、上述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进行分配;产生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设定抵押、质押、被留置前的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进行分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曦

审 判 员  蔡贺生

人民陪审员  林彩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兰凌宇

书记员罗丽容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2016)闽0902行审132号申请人宁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宁德市硕丰投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2016)闽0902行审132号申请人宁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宁德市硕丰投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宁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宁德市硕丰投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02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闽0821执1492号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长汀县鑫隆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21执1492号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长汀县鑫隆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长汀县鑫隆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1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

(2016)闽0821执1497号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长汀县嘉铨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21执1497号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长汀县嘉铨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长汀县嘉铨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1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

(2016)闽0821执1493号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长汀县康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闽0821执1493号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长汀县康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长汀县康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1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

(2016)闽02行终138号鞠景森与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行政答复、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闽02行终138号鞠景森与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行政答复、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鞠景森与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行政答复、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26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