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财茂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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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财茂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9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闽0102行初206号

原告福建财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环球广场****(电梯**)。

法定代表人郭绍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芳芳、林欣,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原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乌山支路**v>

法定代表人徐孝坤,局长。

出庭行政首长鲍朝灵,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挺明、柯晨,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财茂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财茂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晓曦

人民陪审员  史锦红

人民陪审员  吴志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少敏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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