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长汀新安裕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5-08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821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周荣广,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邱震,男,1964年6月30日生,住长汀县。系该单位税务干部。
被执行人:长汀新安裕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地址: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廖太勇。
本院在执行(2015)汀执审字第725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长汀新安裕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238562.8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闽0821执2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刘富荣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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