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30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闽0803行审22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地税局。
负责人温伟民,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龙凤花园1号楼206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9376999-4。
法定代表人杨其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岩地税稽罚[2016]39号《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岩地税稽罚[2016]39号《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同年6月22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处罚决定:对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税款的罚款254008.4元,并限期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催告书,限期履行罚款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期履行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岩地税稽罚[2016]39号《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 麟
审 判 员 沈文丽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江耿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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