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四川自贡锐力硬质合金混合料制备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28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川0302行审12号
申请人四川省自贡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
本院收到四川省自贡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人四川自贡锐力硬质合金混合料制备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其诉称:申请人2015年9月2日作出的自国税稽处【2015】2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应缴纳税款1489605.79元,扣除其已缴纳的税费外,尚余227046.48元未缴纳。因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具有强制执行权,故申请人可以自行采取强制措施,不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省自贡市国家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立案。
审判长 陈 敏
审判员 罗 莉
审判员 关 廿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