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财税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武汉永磁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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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财税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武汉永磁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4-2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2民初33号

原告:湖北中财税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东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进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秉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永磁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沙湖花园别墅E305/div>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勇(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楠(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中财税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永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永磁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武汉永磁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沙湖花园别墅E305,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因被告武汉永磁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沙湖花园别墅E305,该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故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武汉永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颖文

人民陪审员  宋汉仙

人民陪审员  周玲莉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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