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我公司有住建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是否认可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我公司有住建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是否认可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留言时间:2020-01-16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原是水泥预制品生产企业,自有土地性质为工业性质,后响应政策,利用自有土地升级改造建设工业厂房园区,并取得住建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园区建成后先将房产过户至我公司名下,然后直接对外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请问:我公司房产在竣工验收后至办证或实际使用期间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在办证之前,我公司将房产作为存货还是固定资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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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存货税法中无具体定义,建议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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