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刚刚分立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子公司跨期扣除项目可以调减吗?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刚刚分立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子公司跨期扣除项目可以调减吗?

留言时间:2021-04-2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我集团公司2020年分立了一个子公司,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也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进行处理。1、集团公司在2019年度存在汇算清缴前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两千多万元,汇算清缴时对该部分预提费用作为“跨期扣除项目”进行了纳税调增;2、企业分立子公司时将该预提费用对应的负债按比例在母子公司之间分配;3、2020年度母子公司均实际发生2019年预提费用,应在本年汇算清缴时调减。

   请问刚分立的子公司针对该部分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在A105000 《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跨期扣除项目”中调减吗?会不会因为刚成立没有之前调增的数据,而不允许调减?

   期盼老师的指导,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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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二、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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