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提醒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提醒

日期:2020.4.10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提醒

为了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敬请纳税人、缴费人关注并了解,确保及时享受。

  一、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具体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3.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1)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纳税人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的,也可以按照3%征收率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3月1日之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一是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二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份,但在一季度申报期前尚未开具发票的;三是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举例说明:3月按1%征收率自行开具了50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不含税金额50000元,税额500元。3月开具专票销售额可减按1%征收增值税,减征应纳税额50500/(1+1%)*2%=1000元。应纳税额合计为50500/(1+1%)*3%-1000=5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14.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已缴纳减免期间应减免费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抵退。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

15.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

16.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确定是否减征。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

具体减征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在确保待遇稳定和基金平衡的前提下,结合统筹地区实际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2)《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0〕1号)

17.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3 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3

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 3 个月。

(4)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 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提醒:具体政策范围、条件、期限、办理程序及操作见《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 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287 号)政策文件及解读。

【政策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0〕287 号)(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二、相关政策文件及热点问答的查阅途径

您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和“安徽税务一次办指南”微信小程序或相关网站及时获取最新政策。

(一)电子税务局【通知公告】模块下新增“支持防控新冠病毒税收优惠专栏”,方便纳税人学习了解新冠肺炎防控税收优惠政策。

 (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开发了“安徽税务一次办指南”微信小程序。进入【微信/小程序/搜索“安徽税务一次办税指南”】点击“疫情防控税费优惠”即可查询。

三、税收优惠操作说明

为方便您填表申报并及时享受优惠政策,我们制作《关于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及申报操作说明》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申报操作说明》,敬请务必查阅。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安徽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现有一异地建筑项目,根据施工合同,对方要求我公司开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要异地预交增值税?

安徽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现有一异地建筑项目,根据施工合同,对方要求我公司开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要异地预交增值税?

内容 领导好,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现有一异地建筑项目,根据施工合同,对方要求我公司开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要异地预交增值税?谢谢 办件...

安徽省税务局:子公司房地产企业将建造的办公楼划转到全资母公司是不是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开具9%专票?

安徽省税务局:子公司房地产企业将建造的办公楼划转到全资母公司是不是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开具9%专票?

内容 子公司房地产企业将建造的办公楼划转到全资母公司是不是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开具9%专票? 办件编号 JZXX20220901780 提交时间 2022-09-18 1...

淮北市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营造更优营商环境

淮北市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营造更优营商环境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 “在线访谈”栏目。今天的访谈主题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营造更优营商环境”。我们特别邀请到淮北市税...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8月)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2年8月)

一、企业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取得的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

安徽省税务局:商业企业注意!平销返利行为,供货方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安徽省税务局:商业企业注意!平销返利行为,供货方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安徽省税务局:平销返利行为,供货方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日期:2019-08-01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