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内容 领导,你好! 我公司是安徽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施工,在当地开具完税证明的时候,工程作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4%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问我公司在项目所在地已经核定了个人所得税缴纳以后,是否还需要把项目所在地所有施工人员的工资薪金全员全额申报自然人个税系统? 第二个问题是:企业在当地按照当地税务局核定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缴纳以后,是否可以把相应的工资表正常计入工程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办件编号 JZXX20200300925 提交时间 2020-03-18 17:5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解答:一、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9 14:29
附 件 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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