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税款滞纳金
留言时间:2020-04-07
咨询对象
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2019年11月办理税款延期缴纳,延期至2020年3月15日,因疫情3月份申报期延期至3月23日,我公司3月23日才缴纳去年11月份税款,税务局收取了1万多元滞纳金,是否可以申请办理退还滞纳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 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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